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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汾一对夫妻离婚,谁都不想要孩子...
发布时间:2024-12-05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139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   近日,洪洞法院薛婧霞法官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,既妥善处理了双方之间的矛盾,也有效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。
夫妻离婚
    基本案情
    本案原被告于2017年相识相知相恋,后办理结婚登记。2019年11月,双方生育一子。由于婚前了解较少,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。近年,双方矛盾不断加深,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,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
    焦点问题
    调解初期,原、被告虽均同意离婚,但在谈到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时,均表示不应由自己抚养孩子,态度坚决、互不让步。
    被告表示自己在外地工作,多年来,孩子一直由自己父母帮忙照看。因孩子患有先天性白内障,被告为孩子看病治疗已花费数万元,由于父母年迈多病且自己工作繁忙,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。
    原告则认为自己目前无固定工作与固定收入,没有能力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,不愿抚养孩子。
    妥善处理
    原、被告的孩子只有4岁,本应是在父母身边撒娇、被父母呵护疼爱的年纪,原被告却均强调由于客观原因,不愿抚养幼子,不仅有悖社会公序良俗,更违反了为人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。
    为最大程度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,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薛婧霞法官采用“背对背”的调解方式,促使双方从冲动情绪中冷静下来,一遍遍向双方释法明理,告知其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,同时引导其理性思考,提醒双方务必真正从孩子未来的生活和成长考虑,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。
    几番沟通后,双方终于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:由被告直接抚养儿子,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7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,同时支付5万元作为孩子的存款。
    从面红耳赤的争执,到相拥而泣的和解,薛婧霞法官用温情与耐心为这起离婚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,实现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,真正做到了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,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。
    法官说法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,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离婚后,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    图片
    和睦的家庭是未成年人幸福的港湾,家庭和谐稳定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本要素。父母离异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影响,希望为人父母者,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和处理婚姻关系,即使分道扬镳、一别两宽,也应该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,选择更为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,用爱与责任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。